公诉机关: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钟某,男,1987年8月出生,初中文化,个体经商,住福建省邵武市,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28日被逮捕。
2017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,钟某酒后独自返回本市相城区某花园四期33幢一单元1501室的暂住地,但误入该小区33幢二单元并乘坐电梯至15楼。后其持1501室房门钥匙将1504室大门打开,进入被害人徐某居住的卧室,期间,在徐某上卫生间时,钟某离开1504室,乘电梯分别至14层、13层等其他楼层后,后又至15层再次进入1504室,并进入被害人徐某卧室。钟某在明知徐某并非其同居女性的情况下,利用徐某不知道其真实身份之际,与徐某发生性关系。嗣后,徐某发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并非其丈夫,遂质问钟某,钟某随即逃窜。2017年4月16日14时许,钟某在其妻子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。被害人徐某的陈述,事发当日凌晨,其在卧室睡觉时,被家里大门的开门声吵醒,其以为是其丈夫。后该男子(经辨认系被告人钟某)进入卧室,躺在其身后,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,但未能得逞。后其起身上厕所期间,听到大门开关门的声音,其以为其丈夫因其未同意发生性关系,而生气出门。随后,其关掉客厅灯,继续回卧室准备入睡时,又听到大门开关门声音,后开门男子进入卧室又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,其误以为系其丈夫就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。在此期间,睡在其身旁的小女儿在翻动身体,其打开床头灯时才发现开门男子并非其丈夫,遂准备报警,该男子听说其要报警,从安全楼梯跑走。钟某辩称,其酒后持钥匙开门误入1504室,以为系自己居住的1501室,进门后并未开灯,直接进入卧室,误以为徐某是其同居女友,才与徐某在卧室内发生性关系。辩护律师认为,钟某并未诱骗徐某,而是利用徐某误以系其丈夫之际,发生了性关系,另钟某具有自首情节。关于钟某辩称误认为酒后开门进入的是自己住处,徐某是其同居女友才发生性关系的意见。经查,首先,钟某住处某花园四期33幢1501室与被害人徐某居住的1504室的房间布局有明显区别,另根据监控录像,钟某误入1504室后,发现左手处为餐厅后,迟疑了几秒,其将灯打开后,又用手在客厅的墙壁上戳了几下后,才进入卧室,与钟某的辩解进门后,未开灯直接进入卧室的意见明显相互矛盾;其次,徐某的陈述与监控录像能够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钟某开门进入1504室,至卧室欲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未得逞后,在徐某上卫生间期间,钟某穿着整齐,拿着手包及香烟,离开1504室进入电梯,乘坐电梯分别至14层、13层、16层、14层后,又再次至15层开门进入1504室后,径直走入卧室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,与钟某辩称离开房间系为寻找手包、香烟,且第一次进门后即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相互矛盾;再次,徐某发现钟某并非其丈夫后,欲报警时,钟某穿着整齐、拿着手包迅速逃离现场,并打电话给其同居女友郭某。综上,根据监控录像、徐某的陈述及钟某先后两次进入1504室时的行为表现,足以证明钟某在明知其持钥匙开门进入的并非其1501室住处,徐某也并非其同居女友的情况下,仍利用被害人徐某不知其真实身份之际,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,故对于钟某的上述辩解,法院不予采信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钟某利用妇女熟睡将其误认为他人之机,违背妇女意志,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应予追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关于辩护人提出钟某系自首的意见,经查,钟某虽系主动投案,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不能认定为自首,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,不予采纳。综上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2017年10月27日,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钟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烟语君语:这个案子,也真是离奇了。一单元里的楼房钥匙,居然能打开二单元楼房的大门;被害人做梦也想不到,在自己熟睡的时候,他人居然能打开防盗门进入自己家中;碰巧的还有,被害人的丈夫居然碰巧没回家......真是阴差阳错!
不过,留给我们的教训是,即便可以用钥匙进入他人家的房门,女主人熟睡到分不清跟他上床的人是谁,这样的便宜也不能占。世界上没有白占的便宜,却往往是占小便宜的因小失大。经不住占便宜的心态,给自己换来了三年多的牢狱之灾,也太不划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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